国际货物运输委托服务约定书

本约定书由使用DS EXPRESS国际运输服务的用户(以下简称“您”或“用户”)与DS EXPRESS平台运营方——山东融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方”或“DS EXPRESS”)共同达成。您通过平台点击“确认下单”、书面或邮件确认委托,即视为您已完整阅读、理解并同意本约定书全部内容,本约定书自您确认之日起生效。

一、服务范围与责任界定

1. 我方(DS EXPRESS)作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商,为您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代订舱位、代理报关、货物集运、物流信息追踪、承运商对接等综合性运输代理服务。

2. 双方确认,我方在法律性质上为货运代理人,而非实际承运人。货物的实际运输、派送、清关(除明确约定由我方负责的以外)等环节,均由对应的航空公司、船公司、快递公司、卡车公司、报关行等第三方服务商独立完成。

3. 我方仅就自身在代理服务过程中的过错或违约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不对任何第三方服务商(包括但不限于承运人、快递公司、报关行、海关等)的行为或疏忽承担责任。因第三方服务商原因导致的货物延误、毁损、灭失或额外费用产生,我方不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但我方将依据本约定书各渠道条款,协助您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4. 我方提供的各运输渠道(商业快递、空海派、美国包税等),其具体服务内容、责任归属、赔偿标准,均以本约定书后续各专项条款的明确约定为准。如双方另有书面补充约定的,以补充约定为准。

二、商业快递渠道(UPS / FedEx / DHL等)责任约定

1. 您确认知悉,我方仅为商业快递公司的代理揽收与发运方,货物的实际运输、派送均由相应快递公司完成。对于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破损,双方一致同意以该快递公司官方规定的赔偿标准为限,赔偿运费且每票最高赔偿额不超过货物申报价值,上限为100美元。

2. 因快递公司原因导致的延误,我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若快递公司官方就延误提供补偿,我方在收到该补偿后据实转付,该补偿为我方就延误承担的唯一且全部责任。

3. 若快递公司已出具“派送完成”的有效签收记录或书面内部调查结论,您仅以收件人单方声称“未收到”为由主张赔偿的,我方有权不予认可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您确认,上述签收记录及调查结论为判断货物是否交付的最终有效依据。

4. 海关及收件人原因退运的费用承担

使用快递渠道发运的货物,若因以下原因导致包裹被退回、销毁或产生额外费用的,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退运运费、关税、仓储费、海关罚金等)均由您承担:

(1)因收件人未配合清关、未支付关税、拒绝支付关税或货物价值过高导致关税超出预期而拒收;

(2)因海关查验、扣关,或货物本身原因被目的国海关不予放行;

(3)因收件人未及时取走包裹导致逾期被退回;

(4)因您提供的收件地址有误、收件人信息不详或收件人搬迁等原因导致无法妥投而被退回。

您确认知悉并同意,我方在收到快递公司退回上述费用的账单后,将向您实报实收,您应在收到我方通知后3日内支付。

5. 额外附加费及关税追索约定

您确认知悉,快递渠道在运输及派送过程中,可能产生除基础运费外的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改址费:因您提供的收件地址有误、收件人搬迁,或收件人在派送途中主动要求更改地址产生的费用;

(2)偏远地区附加费:收件地址被快递公司认定为偏远地区而产生的额外派送费;

(3)关税及相关费用:目的国海关对货物核定的进口关税、增值税及其他海关规费;

(4)其他附加费:因货物尺寸、重量超限,或因特殊处理要求产生的额外服务费。

您同意并确认,上述费用均由您作为发件人最终承担,具体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 对于快递公司依据其服务条款将上述费用向我方追索的,我方将在收到账单后据实向您收取,您应在收到我方通知后3日内支付;

② 若目的国收件人已签收货物,但拒绝支付关税或其他费用,导致快递公司向发件人(您)追索的,您确认由您承担全部付款义务。我方不垫付、不担责,但我方可配合了解事情全貌,如收件人愿意配合签署快递公司要求的关税转移相关文件,我方可协助将关税债务转移至收件人名下;

若您选择DDP(关税预付)服务,您知悉并同意,产生的关税及其他海关税费以快递公司提供的实际账单为准,您应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费用金额提出争议或拒付;

若因您未及时支付上述费用,导致我方被快递公司起诉、追偿或产生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滞纳金等),我方有权要求您全额赔偿,并暂停为您提供一切服务直至款项结清。

三、空海派渠道赔偿约定

1. 丢失赔偿标准

(1)货物在交付当地合作快递公司或卡车公司之前丢失的,退运费,并按40元人民币/公斤赔偿,每票最高不超过100美元;

(2)货物在交付当地合作快递公司或卡车公司之后丢失的,同样按40元人民币/公斤赔偿,每票最高不超过100美元,且不含退还运费。

2. “交付当地合作快递/卡车公司”的认定

以我方与该合作公司签署的交接清单、物流系统显示的“已交付”“已签收”等状态记录,或该合作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为准。双方认可上述任一文件均可作为交付完成的最终认定依据。

3. 破损赔偿及申报

空海派货物发生破损的,您或收件人应在从当地合作快递/卡车公司提取货物后48小时内,保留原始包装并立即通知我方,由我方对接调查。

- 经调查认定为运输方责任的,按本条第1款标准(40元/公斤,单票最高100美元)赔付;

- 若破损系因内包装未完全包裹、内衬缓冲不足、填充不实等包装瑕疵所致,我方及合作方均不予赔偿,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4. 双清包税服务特别约定

您确认知悉,空海派渠道系“双清包税”服务。因目的国海关政策、查验标准及货物自身属性等不可控因素,货物存在被海关查验、扣留、退运,乃至强制销毁的客观风险(虽属小概率事件,但无法绝对排除)。我方核心服务目标为确保收货人最终收到货物,对此约定如下:

(1)货物遇目的港海关查验或扣留时,我方将优先以协助完成清关为首要处理方式;

(2)若海关最终决定不予放行,我方将安排货物退运回中国,并通过重新发出等方式继续为您完成该票货物的递送服务,直至收货人签收;

(3)您理解并同意,因上述海关查验、扣关、退运、重发等任一情形或过程产生的时效延误,我方均不承担任何延误赔偿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我方基于本条款持续为您完成送货服务,即视为已完全履行本约定书项下义务。

四、美国包税渠道特别约定(不包清关)

1. 服务范围定义

您确认知悉,除非我方在接受委托时通过书面、系统标注或报价单明确注明该票货物为“双清包税”服务,美国包税渠道均系我方为您提供的仅包含目的地关税的运输服务,不包含目的地清关服务。目的地清关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您及收件人自行承担。

2. 关税承担与例外

(1)我方仅承担货物在目的地海关正常核定的关税,不承担因收件人未配合清关、海关查验异常、货物申报不符等原因产生的任何附加费用;

(2)若因您或收件人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清关,我方已支付的关税款项不予退还,并有权向您追偿该笔费用。

3. 收件人配合清关义务

(1)您应确保收件人具备在目的国海关完成清关的主体资格与能力,并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按海关要求及时提交真实、有效的清关文件,足额缴纳除关税以外的其他海关规费(如有);

(2)因以下任一收件人不配合清关或无法清关的情形,导致货物被扣留、退运、销毁或产生额外费用的,所有责任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退运运费、仓储费、海关罚金、销毁费等)均由您全额承担,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① 收件人拒绝配合或怠于办理清关手续;

② 收件人不具备清关主体资格或无法提供有效清关文件;

③ 收件人拒付除关税外的其他海关费用;

④ 因收件人自身原因被目的国海关列入黑名单或限制进口;

⑤ 收件人主动放弃货物或要求退运。

4. 服务终止与免责

因上述收件人不配合清关或无法清关导致无法完成递送的,我方有权终止本票货物的运输服务,且不承担任何延误赔偿或丢失、破损之外的其他赔偿责任。您仍需支付已产生的全部运输费用。

五、您的包装义务

1. 您应确保货物包装坚固、完好,能承受运输中多次搬运、堆叠及长途颠簸。因外包装破损导致内物毁损、短少,或内包装不当、标识不清造成的损毁、错运,均由您自行承担责任,我方不承担赔偿。

2. 对易碎、精密设备、液体、粉状等特殊货物,您须采用符合行业标准的专用包装,否则因此导致的破损我方有权拒绝赔偿。

六、如实申报与合法性保证

1. 您承诺如实申报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价值及收发件人信息,保证货物不包含任何法律、法规、航空或承运公司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如危险品、违禁品、侵犯知识产权物品等)。

2. 因您瞒报、错报、漏报(包括但不限于价值低报、品名不符、夹带禁运品等)导致的一切罚款、没收、退运、滞留等损失,以及给我方或第三方造成的索赔、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您全额承担,我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并保留向您追偿的权利。

3. 您应自行承担货物进出口产生的关税、增值税及其他海关规费。若因收件人拒付等原因导致我方被迫垫付,您应在收到我方通知后3日内足额偿还,逾期按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七、总责任上限

无论基于何种事由,我方在本约定书下承担的全部赔偿或补偿(包括但不限于丢失、破损、延误、错发等),单票最高不超过对应渠道的限额(商业快递100美元,空海派100美元)。我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您的任何间接损失或可得利益损失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商誉损失、违约金、对第三方的赔偿及律师费等。

八、保险服务约定(重要提示)

1. 我方默认不为货物购买运输保险。本约定书各渠道赔偿限额均远低于货物实际价值可能产生的全部损失,强烈建议您主动申请投保以覆盖货物全部实际价值。

2. 您如需投保,应在发运前以书面或系统勾选方式明确申请并支付保费。我方按保险公司实际报价代收保费,不赚取差价。投保后发生符合理赔条件的损失,我方将全程协助您向保险公司理赔,最终理赔金额以保险公司核定为准。

3. 您明确知悉并同意:未投保的货物一旦发生毁损、灭失,我方仅按本约定书限额赔付,差额部分由您自行承担,您自愿放弃就差额部分向我方主张任何权利。

4. 保险的最终能否承保、承保范围及免责条款,均以保险公司政策为准。如保险公司明确拒保,我方有权拒绝您的投保申请,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您确认在申请投保前已了解或同意由我方告知相关拒保规则,自愿承担无法投保的风险。

九、调查认定与索赔凭证

1. 无论何种渠道,凡当地快递公司、卡车公司或实际承运商已出具派送完成的有效签收记录、书面证明或内部调查结论的,双方一致同意以该等文件作为货物是否丢失或毁损的最终认定依据。

2. 您知悉,仅凭收件人单方陈述“未收到”不能作为有效索赔证据,我方有权不予采信且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十、费用与结算

1. 付款方式

(1)月结客户:经我方审核通过并授予月结资质的客户,运费及相关费用可在账单推送后30日内付清;

(2)现付客户:未获得月结资质的客户,运费及相关费用应在发货当日或次日内全额支付。

2. 拖欠运费的追偿

若您未按约定账期支付运费及相关费用,我方有权暂停为您提供一切服务、留置相关单证直至款项结清。因您拖欠运费导致我方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您除应支付全部欠款本金外,还应承担我方因此产生的全部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告费、鉴定费等。双方确认,本条款中不约定违约金,我方的追偿权利以上述费用承担方式为限。

3. 额外费用承担

运输途中产生的额外费用(如偏远附加费、改址费、仓储费、海关查验费、退运费等)均由您承担,我方凭有效凭证实报实收,您应在通知后3日内支付。

十一、不可抗力及第三方免责

因战争、自然灾害、疫情、罢工、政府管制、海关查验、承运公司系统故障或运力中断等不可抗力或我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货物延误、毁损、灭失的,我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您并提供必要证明。

十二、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 本约定书的订立、效力、解释及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同时,凡本约定书项下运输属于国际航空运输的,双方一致同意适用《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年华沙公约)及其修订议定书,或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以实际承运人运单载明或强制适用的公约为准)。我方作为货运代理人,有权援引实际承运人依据上述公约享有的全部责任限制、免责、抗辩及索赔期限等规定。上述公约与本约定书就承运人责任、赔偿限额等有不同规定的,在不违反公约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优先适用本约定书;但本约定书未规定或规定低于公约强制性最低标准的,以公约规定为准。

3. 因本约定书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向我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协议生效与变更

1. 您通过平台点击“确认下单”,或以书面、邮件等方式确认委托的,即视为已完整阅读、理解并同意本约定书全部条款,本约定书自您确认之日起生效。

2. 我方有权根据业务变化对本约定书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通过网站公告、邮件或系统通知等方式送达。您继续使用我方服务的,视为同意修订后的约定。

【重要条款再次提示】

我方(DS EXPRESS / 山东融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为货运代理人,非实际承运人,运输由第三方完成;

商业快递每票丢失、破损赔偿上限为100美元;空海派按40元/公斤赔偿且单票上限100美元;

默认不投保,未投保货物损失按限额赔付,无法覆盖全部实际价值,投保方可获得全额理赔;

签收记录为交付的唯一有效凭证,收件人单方声称“未收到”不能作为索赔依据;

因内包装不当导致的破损不予赔偿;

空海派为双清包税服务,扣关退运重发期间无延误赔偿;

美国包税渠道仅包关税、不包清关(除订单明确标注双清服务外),收件人不配合清关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您承担;

快递渠道因海关或收件人原因退运,退运运费及关税等全部费用由您承担;

快递渠道改址费、偏远费、关税等附加费用均由您承担,收件人拒付关税的我方不垫付不担责;

DDP关税预付的税金以实际账单为准,不可争议;

月结客户30日内付款,现付客户发货当日或次日付款;拖欠运费被起诉的,您须承担我方全部维权费用。

国际航空运输适用华沙公约或蒙特利尔公约,我方有权援引承运人责任限制及免责。